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准则
于2012-11-15创建 访问人数10843人

一、引言

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综合能力,有利于规范安防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企业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资质评定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的资质评定标准、运作统一的资质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以实现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

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11]1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二、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评定;适用于资质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适用于资质评审员的资格授权。

三、相关文件

中安协资[2011]1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2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中安协资[2011]3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4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5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管理办法

四、术语和缩略语

1.资质:安防工程企业以其资源状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诚信满意程度所表现的综合能力。

2.认定: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对资质评价机构、从事资质评审活动人员所进行的能力确认和资格授权。

3.评定:安防行业协会组织资质评价机构,确认安防工程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供资质信用保证的活动。

4.资质评价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对安防工程企业进行资质评定的机构。

存在两类资质评价机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和省级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省资质评价机构)。前者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选择,后者由省安防行业协会推荐,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5.资质评审员:有能力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的人员。

资质评审员须参加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的评审员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

6.中安协: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7.省安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

8. 资质评定信息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  

网址:zz.21csp.com.cn

五、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组织机构

1.成立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之间的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安协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委托各省安协在其辖区内组织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2.中安协内设机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资质评审员培训和评价;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批准企业一级资质终评;发布资质评定信息;授权核发一级资质证书。

3.省安协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

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企业资质评价。

4.中安协召集仲裁委员会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仲裁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省安协代表、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六、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3.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5.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6.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7. 承诺并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资质评定原则,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七、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并保持规范运作资质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配备充分的人力资源:

①专/兼职资质评审员至少5名。

②若干名实施资质评定的技术专家(须具有资质评审员资格)。

③资质评定管理人员,含委托受理、文档管理、证书制作管理、信息与网络管理、财务管理等,岗位职责明确。

④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4.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

①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须配置充足的工作空间和档案存储空间。

②为直接从事资质评定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电脑。

③必要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

5.建立适合资质评定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

6.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7.承诺并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资质评定原则,法定代表人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八、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认定

1.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建立并实施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认定程序,依据规定的资格条件,组织评审人员实施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运作模式是:评审+年审。

资格认定的评价内容有资格条件确认、现场能力评审和业绩调查。

2.审人员提交《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认定报告》,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向符合资格条件的资质评价机构授权,颁发资格证书和标志牌。

3.资质评价机构应履行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对发生的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若存在资质评价过错,资质评价机构应预设并实施应急补救措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4.资质评价机构应承担调查评审过程发生的评审人员差旅费和食宿费用。

5.承担资质评价的中介机构经资格认定后,须同相关省安协(未建立省级安防协会的,同中安协)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关系,方可从事该省域资质评价工作。

6.资质评价机构资格的监督方式是年审,首次年审周期是获得资格认定后三至六个月,常规年审周期是一年。

资质评价机构年审程序和资格认定的相同,年审重点是:

①    检查资质评价机构发生的变化对满足资格条件的影

响。

② 审查资质评定内容的覆盖范围和资质评定过程的规范性,以及资质评定结论的准确性。

②    查询资质评审员评审业绩、评审质量和行为表现,评价其评审能力。

④ 检查资质评定管理:委托受理,档案管理等。

 = 5 \* GB3 检查《安防企业诚信公约》履行情况以及中安协委托的其他事项。

年审合格,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资格证书上施加年审标识,以示证书保持有效。

7.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上发布资质评价机构认定及年审信息。

八、资质评定

1.《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规定,资质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资质管理的运作模式是:评定+年审

评定与年审工作流程和责任人是:

资格初审(省安防协会)   受理委托(省资质评价机构)   资料审

查(评审组)   现场调查(评审组)   审定(评价机构专家)   审核

(评价机构负责人)   批准颁发二、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省安防协会负责人)。

3.资质评价机构应建立并运作资质评定委托受理程序。

安防工程企业登录资质评定信息网,在线填写《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及其四个附表;省安防协会网上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资质评价机构合规性检查后受理企业委托,并与其草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

4.资质评价机构应建立并运作资质评定实施程序,明确资料审查、现场调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受理评定委托后,资质评价机构启动资质评审工作。

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2名资质评审员组成,指定其中一名担任组长,组长应具有5年以上安防专业工作、质量管理或认证审核经历,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交流能力。

评审组实施企业资料审查,现场调查,得出评审结论,编制资质评定报告,需要时赴工程现场作见证评审。 现场调查时,评审组须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正式文本的签署。

现场调查发现的不符合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一般不符合与企业沟通,允许其获证后纠正,年审时验证;严重不符合的有效纠正和纠正效果验证应在不符合项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质评价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覆盖范围及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确认其评审结论的准确性,提出审定意见。

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过程和结果,明确评审决定并报批。

省安协负责人批准二级、三级资质评审决定,批转一级资质终评。省安协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级资质终评,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通过资质评定信息网公示资质终评信息,公示期是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任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一般情况下,现场调查应在评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终评应在收到省安协初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时间)完成。

确认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严重不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纠正的,发予资质评定不合格通知。 

5.资质评价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企业资质年审程序。

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向资质评价机构报告发生变化的企业信息。须报告的主要信息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企业资质保持的监督实行年审制,年审周期为一年。

每年年初,省安协组织评价机构编制年审计划,适时与持证企业沟通年审安排。年审应在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二个月内完成。

受理企业资质年审委托后,资质评价机构启动资质年审工作。

实施资质年审,评价企业综合能力持续满足评定标准要求,促进企业发展。年审内容及程序与资质评定相同,重点是评审一年来企业发生的变化对其保持所获资质的影响。企业取得的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规定,且其新竣工工程额还应满足下述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600万元;二级资质不少于400万元。年审内容还包括验证一般不符合纠正效果,纠正无效的按严重不符合处置;检查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关于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对企业资质保持的影响。

资质年审过程的时限要求与资质评定相同。

年审合格,颁证机构在正本资质证书上施加年审标识并记录,同时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以示企业资质有效保持。

年审不合格的发予不合格通知。

逾期未参加资质年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评定机构撤销并收回其资质证书,且一年内不得再委托资质评定。

6.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应重新评定其资质,已进行现场调查的可采信其调查结果。

7.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通报证书失效或撤销证书的信息。

8.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设计,委托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印制、保管和分发。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编制证书制作作业指导书,供各省安协及资质评价机构使用。

资质证书应含有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资质等级、证书编号、颁发日期、证书有效性等相关内容。

资质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应包含企业注册地、资质评价机构、评定年号、资质等级方面的信息,编号规则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制定。

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两种格式。

9. 资质证书只准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宣传、展示和投标。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以不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以及违规使用资质证书的,将撤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0. 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评价服务收取费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成本补偿原则制定,并报中安协备案。

九、资质评审员

1.资质评审员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熟悉安防工程基础知识,掌握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能独立运作资质评审过程,恪守评审员行为准则,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

每名资质评审员只可在一个资质评价机构从业。

2.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按照《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11] 4号)的相关规定,组织资质评审员培训,向符合条件的学员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

3.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建立并运作资质评审员持续培训和能力评价机制。资质评价机构与评审员订立聘用合同,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纳入本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保持资质评审员档案。

4.资质评价机构技术专家须从有安防专业工作经验的资质评审员中选任。

实施某企业资质评审的资质评审员,不可作为技术专家参与该企业的资质评定活动。资质评定结论的批准人,不可担任资质评审员。

5.资质评定管理人员,含受理人员、证书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也需参加资质评审员培训。

十、投诉处理

1.投诉:就资质评定结果、资质评定过程中的不良可信性及其有害影响,对委托资质评定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质评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对资质评价体系提出不满意的表示。

2.对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投诉、对资质评价体系的投诉,由中安协受理。中安协负责人召开仲裁委员会,做出投诉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授权决定。

对获得资质证书企业的投诉,对资质评价机构或对资质评审人员的投诉,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监督部处理。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制订并组织实施投诉处理程序。

投诉方式可包括面叙、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及网上投诉。

3.投诉处理结束,由投诉处理机构责成相关人员回访投诉人。

4.投诉处理机构须保实名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