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证

 中国安防研究院研究员须具有安全防范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安全防范领域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安全防范领域的研究方向的能力;在安全防范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安全防范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安全防范领域科研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安全防范行业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和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1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学位,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2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4)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结合本专业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过省级公安机关或省级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有3次以上年度工作成果被评为优秀。

  (二)在安防科研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受聘副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者,论文、著作5篇(部)。

  (二)受聘副研究员职务1年以上,论文、著作6篇(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资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