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9-10-16 来源:
公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