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新规公布
构筑抵御干扰公正司法“防火墙”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明确建立司法机关对相关行为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中央政法委同时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点评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规定”相互衔接配套,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说“不”,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凸显了司法改革的方向,也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2、最高法印发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破解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各级法院正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
点评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依法立案是公正审判的开始,如果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一招,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3、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出台
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间新型关系
2015年8月20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是第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讨论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点评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4、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印发
公安机关推出百余措施便民利民
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中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7个方面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公安改革由此驶入快车道,相继推出了户籍制度改革、出入境管理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改革等一系列便民利民的制度性、政策性改革举措。
点评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适应时代新发展和人民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激发队伍生机活力、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公安工作性质特点和职责任务,聚焦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突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这次公安改革是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进行的全方位改革,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在公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5、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试点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501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决定,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案件范围。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截至2015年12月底,北京等13个试点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45件。
点评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四中全会“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既体现了我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6、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决定通过
我国“全面两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点评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40多年来,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人口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可以通过进一步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
7、刑法修正案(九)最终获表决通过
回应司法实践新情况作出新规定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52条,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取消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在修正案制定、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对惩处恐怖活动、校车或客车超员超速、暴力袭警、国家考试作弊、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法庭秩序、行贿等犯罪作出新的规定。
点评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主要解决了以下一些问题: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的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了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了法律支持;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此次刑法修改,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则留下了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坚持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
8、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特赦四类罪犯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点评
中国重启特赦这一独特的法律制度,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特赦部分服刑人员,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和态度更加清晰、明确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与法治意义。特赦体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遵循。在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节庆时刻,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能够更好地凝聚国家共识,强化反对战争、珍爱和平的理念,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人道、法治的大国形象,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执政自信,也展现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制度自信。
9、中美达成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共识
决定建立热线机制开展对话沟通
2015年9月9日至12日,习近平主席特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率团访问美国,同美方就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等执法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国务委员郭声琨于11月29日至12月3日赴美国主持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在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中美双方在此次对话中达成了《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指导原则》,决定建立热线机制,就网络安全个案、网络反恐合作、执法培训等达成广泛共识,取得积极成果。
点评
中美两国都是互联网大国,在当前网络空间事端频发、网络安全威胁不断上升的大背景下,双方加强网络安全领域互信与合作尤为重要。中美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拥有重要共同利益,也要应对共同的威胁,开展对话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符合双方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当前,中美网络安全执法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通过务实合作和坦诚交流,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增进了双方了解和互信。中美双方坚持把对话机制作为就网络安全问题开展交流沟通的主渠道,有助于及时、有效回应彼此关切,建设性管控分歧。相信以此为契机,网络安全执法必将成为中美合作的新亮点。
10、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明确法律职业范围取得资格条件
2015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4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并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点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是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把好法律职业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将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有助于最大程度凝聚法治共识,实现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文字整理:韩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