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
其他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政机关
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的各类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 系统要求
4.1 总体配置要求
4.1.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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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
彩色摄像机 |
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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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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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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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院区内各办公楼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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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公院区(楼)周界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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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公院区内公共区域、制高点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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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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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公楼前厅、电梯厅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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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公楼内各层楼梯口、通道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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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公院区(楼)内供开放、参观区域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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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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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0人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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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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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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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信访接待场所内各接待席位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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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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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财务室、档案室、机要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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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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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内枪柜、弹药柜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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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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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声音复核装置 |
信访接待场所内各接待席位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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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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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脸识别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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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安防中心控制室、信访接待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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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
入侵探测器 |
办公院区(楼)周界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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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入侵探测器 |
办公楼一、二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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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 |
强制 |
|||
27 |
财务室、档案室、机要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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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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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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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紧急报警装置 |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信访接待场所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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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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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防盗报警控制器 |
安防中心控制室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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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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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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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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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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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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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档案室、机要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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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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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
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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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电子巡查系统 |
办公院区周界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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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办公楼内各楼层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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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及周围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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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机动车阻挡装置 |
办公院区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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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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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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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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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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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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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院区周界封闭屏障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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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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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机房、广播中心、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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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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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档案室、机要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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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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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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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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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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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供开放、参观区域的办公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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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防盗保险柜 |
财务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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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各子系统要求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2 出入口、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 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2.1.3 党政机关院区门外、公共区域及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的显示视场半径不小于25m监视范围内车辆、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4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初始设定状态。
4.2.1.5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4.2.1.6 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a) 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b) 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
c) 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d) 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4.2.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4.2.1.8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2.1.9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4.2.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50m。
4.2.2.3 周界报警系统应24h设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6 独立设防区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配置专职值守人员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 以公共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2.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2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供应商提供的企业技术标准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安装部位的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4.2.3.3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2.3.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2.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规定。
4.2.4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4.2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2.5.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4.2.5.3 系统其他要求宜符合GA/T 644的规定。
4.2.6 机动车阻挡装置
4.2.6.1 阻挡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立柱间距应不大于0.8m。立柱升起后高度应不低于500 mm,立柱升起至最高位置的时间应不大于5s;立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装置升起后单根立柱应能承受不小于70000kg的刚性碰撞。
4.2.6.2 阻挡装置应能电动操作和遥控操作,在电动操作故障时应能手动应急操作,并能接入其他安防系统的信号实现系统联动。
4.2.7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 15208的要求。
4.2.8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9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9.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4.2.9.2 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2.9.3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2.9.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强光手电筒。
4.2.9.5 有条件的宜在安防中心控制室配备防刺服及其他专用防护器械。
4.2.10 信访接待、门卫室
信访接待、门卫等场所宜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手提式灭火器、防割手套、防爆毯(桶)等专用防护器械。
4.2.11 实体防护装置
4.2.11.1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
4.2.11.2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要求。
4.2.11.3 实体墙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小于200mm。
4.2.11.4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4.2.11.5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11.6 栅栏应在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