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动态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通信单位》
时间:2009-10-24 来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4部分:公共供水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5部分:电力系统

DB 31/329.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10部分:党政机关

YD50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通信局房

承载基础电信业务通信设施和辅助设施,并由多个通信机房组成的专用建筑物(或部分)。

3.2 

通信机房

通信机房是指安装有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附属的房间。

3.3 

通信基站

是移动通信中组成蜂窝小区的基本单元,完成移动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通信和管理功能的基础设备。

3.4 

电信营业厅

办理各类电信业务,并进行现金收费的营业场所。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型式检验合格、生产登记批准或“CCC”认证。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和规范。

4.1.3  通信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1.4  通信单位的营业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3的要求。

4.1.5  通信单位的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10的要求。

4.1.6  通信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4的规定。

4.1.7  通信单位的变(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

4.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