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民用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展览、演出道具用的仿制枪支存放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防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枪支
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装置、器具(包括零部件及仿真装置)的统称。
3.2
弹药
指枪支所用的整发子弹(包括弹壳、底火、发射药、弹头)或枪支发射的抛射物。
3.3
射击场所
指的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射击活动的场所。
3.4
存放场所
指储存枪支弹药的库房和设施的总称。
4 系统要求总体配置要求
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4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5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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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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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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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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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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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的周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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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楼层的楼梯口、前厅、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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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存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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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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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报警装置 |
枪支弹药交接领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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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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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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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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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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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记录设备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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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加工、装配、校验的区域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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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射击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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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存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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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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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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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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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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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显示系统 |
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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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巡查系统 |
周界、相关的出入口和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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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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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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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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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存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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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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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存放枪支或仅存放弹药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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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存放枪支和弹药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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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显示设备四部分。
5.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5.1.3 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定焦距、方向;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 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5.1.4 枪支擦拭、修理区、零部件加工、装配、(试)射击、校验区以及营业性射击场所的固定射击位置处摄像机安装位置应能通过监视屏清楚的显示人员的操作活动情况。
5.1.5 枪支弹药及其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陈列存放场所、枪支弹药交接领取处摄像机安装位置应能通过监视屏清楚显示的进出场所人员的面部特征和取存、交接枪支弹药的动作。
5.1.6 其他区域摄像机安装位置应能通过监视屏清楚的显示整个区域人员的活动情况。
5.1.7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初始设定状态。
5.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1.10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 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5.1.13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
5.1.14 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a) 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b) 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
c) 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d) 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5.1.1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的规定。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
5.2.2 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
5.2.3 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70m,且应24h设防。
5.2.4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告警器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声光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5.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6 枪支弹药交接领取处、门卫室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5.2.7 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8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5.2.9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5.2.10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5.2.11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12 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2.13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
5.2.14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安装部位的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5.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5.3.3 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5.3.4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规定。
5.4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5.5 通讯显示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6 电子巡查系统
5.6.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5.6.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5.6.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7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 15208的规定。
5.8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GB 15210的规定。
5.9 安防中心控制室
5.9.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5.9.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5.9.3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9.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强光手电筒等专用防护器械。
5.9.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5.10 实体防护装置
5.10.1 枪支和弹药的存放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暂不具备分别独立设置的,应在场所内采用枪支弹药柜分别存放枪支和存放弹药。
5.10.2 未设置枪支弹药柜的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建筑结构及实体墙应按JR-T0003《银行金库》要求建设。
5.10.3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250mmX100mm,并加装金属网。
5.10.4 栅栏应在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10.5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规定,并根据管理规定使用二把防盗防火锁。
5.10.6 枪支弹药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