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除1、2、3章及4.7条、6.4.2外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纺织大学、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盐城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金信纺织风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建中、徐国平、汪秀清、王爱民、李宇、吴子才、丁敬芝、王正纲、陈军、吴晓煜、乐有邦。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设备的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2008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50565-2010 纺织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FJJ 102-1984 棉纺织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
JB/T 8471-2010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GB/T 15604-200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粉尘、助燃气体和点火源的场所。
[GB/T 15604-2008,定义3.13]
纺织工业 textile industry
用天然纤维或以天然的、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方法制得纤维,以及用这些纤维生产各种成品的产业链。主要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纤维原料制造业。
3.3
除尘设备 dust removal equipment
将散发车间空气中的粉尘收集的装置。包括一级、二级除尘设备。
3.4
除尘室 dust collection room
装设除尘设备(附配套用风机)的建筑物。
4.1 纺织工业除尘系统设计应遵守FJJ 102-1984和GB 50565-2010相关通风除尘设计规范。
4.2 纺织工业除尘系统的设计人员,应熟知纺织纤维粉尘防爆知识及对除尘设备的性能要求。
4.3 除尘系统应采用二级收尘,一级为预过滤,二级为精过滤,也可将二级除尘设置在一台除尘设备中。不同爆炸危险等级的区域,不应合用除尘系统。如需合用除尘系统,其除尘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炸在不同子系统之间传播。
4.4 除尘室应单独布置。除尘室上层不应布置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生活间。除尘室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毗邻时,应符合GB 50565-2010的有关规定。
4.5 与除尘设备无关的控制柜、配电柜不应设置在除尘室内。
4.6 除尘设备应在负压下工作。
4.7 除尘系统的吸尘罩应设置合理,对于粉尘释放较分散的细纱、粗纱、络筒、倍捻等车间宜采用移动式吸尘罩。
4.8 除尘管道应为圆形,应具备足够风速,避免粉尘沉积;管道内壁应光滑。其它风管不应通过除尘室。
4.9 进、出除尘机组的除尘管道应设置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装置。
5 纺织除尘设备机械加工
5.1 除尘设备框架采用型钢,外壳采用钢板制作,应达到一定的强度,符合粉尘防爆相关技术要求。
5.2 除尘设备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其额定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应不高于3%。
5.3 除尘设备箱体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5.4 应避免除尘设备内部金属零件相互碰撞、摩擦。
6.1.1 纺织除尘设备应采用真空吸尘方式清灰。
6.1.2 清灰装置应工作可靠。
6.1.3 应根据除尘设备类型、过滤风速、粉尘物性、入口含尘浓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6.1.4 应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统。
6.2.1 一级过滤应采用防静电不锈钢过滤网,二级过滤应采用抗静电阻燃滤料。
6.2.2 滤料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滤料抗静电特性最大限值
滤料抗静电特性 |
最大限值 |
摩擦荷电电荷密度/(μC/m2) 摩擦电位/V 半衰期/s 表面电阻/Ω 体积电阻/Ω |
7 500 1.0 1010 109 |
6.3.1 同滤料相连接的框架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6.3.2 除尘设备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6.3.3 除尘设备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应不大于0.03Ω。
6.3.4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的规定。
6.4.1 集尘器出灰口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6.4.2 集尘器中的杂尘宜用压实出灰 。
6.5.1 应对除尘设备实行清灰程序控制。
6.5.2 对除尘设备的下列参数应进行监测:
a)进、出风口压差;
b)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
c)清灰参数(清灰周期、清灰间隔等)。
6.5.3 应对除尘设备下列部件的工况进行监视:
a)卸灰装置;
b)清灰用阀门(停风阀、切换阀等)。
6.5.4 当除尘设备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应报警:
a)进、出风口压差过高;
b)温度异常升高;
c)集尘器停止工作。
6.5.5 用于除尘设备运行参数监测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12476.1的规定。
6.6.1 除尘设备箱体的强度应能承受系统最大负压。
6.6.2 除尘设备应采取泄爆或抑爆措施,根据设计或设备的要求采用火焰泄爆装置、无火焰泄爆装置、
抑爆装置三者之一。
6.6.3 除尘设备设置泄爆装置时应遵循GB/T 15605规定。泄爆口应靠近爆炸危险性高的区域,并且应用风管联接至屋项或不产生危害的位置,泄爆风管的总长度不大于3m。
6.6.4 抑爆装置应靠近爆炸危险性高的区域。
7.1 除尘器安装时应遵守JB/T 8471-2010的规定。
7.2 当除尘设备内部配件安装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清理,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物时方允许安装输灰、卸灰和锁风装置。
7.3 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设计将设备可靠接地。
7.4 构件及整机设备安装试运行后应检验粉尘泄漏情况,确认无粉尘泄漏后方予通过验收。
8.1 系统启动时应先启动除尘器,再启动生产设备;系统停机时应先停止生产设备,除尘设备应再运行一段时间并将滤袋清灰数遍,将粉尘全部从灰斗内卸出。
8.2 除尘设备启动后应定时检查,若有粉尘泄漏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
8.3 应定时检查清灰装置,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
8.4 检修除尘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使用铁制工具敲击除尘设备的各金属部件。
8.5 明火作业应按GB 15577中相关条款执行。